內政部於104年7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主要為限縮申請人資格,請民眾申請時多加注意:
1.當事人僅可申請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謄本,當事人不得直接申請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之戶籍謄本,若需申請,請持本人之委託書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至全國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2.另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
法規名稱: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民國104 年07月24日修正)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可以的話找顧問或老手陪你去。
為此向天父祈禱,祈求能遇到有耐心地戶政人員,祝福他們能順利找到資料。
確定你要去的戶政事務所的服務時間。
儘量戶政開門或是他們不忙的時間到。
帶身份證,印章,七代空白的扇形圖,申請費 (每戶為15元,資料多費用就越多)。
進戶政事務所問服務櫃枱,抽號碼牌等待叫號(有些會請你到大宗戶籍櫃枱申請)。
輪到你時,出示扇形圖,告訴戶政人員你要申請戶籍謄本做家譜。
申請範圍:所有你父系和母系的直系尊親屬,包含他們的出生,結婚,死亡等記錄,一直上住上找,直到沒有記錄。
填寫戶政服務申請書。
請戶政人員依戶籍資料的原始尺寸列印給你。(縮小會變成不容易閱讀)。
耐心等待戶政人員為你尋找資料,為他們祈禱。
戶政人員找到的資料會給你過目確認。
找不到更多資料時,結束。
申請資料蓋章或簽名。
繳費,拿資料,感謝戶政人員的辛勞。
在等待區或回去後核對或填寫七代空白的扇形圖,輸入到 FamilySearch 中。
若發現可能沒有找齊,如缺少上代,配偶,結婚或死亡等記錄。
可以將已有的資料,帶去戶政補申請,這次只要戶政人員找缺少的資料即可。
若找到缺少的資料,再輸入到 FamilySearch 中。
祝你能順利完成你的四代或更多代的家譜樹。
有關非戶內人口申辦其直系血親全戶(含寄居人口)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案。
內政部103年06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函
一、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復按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略以,申請人建立祖譜如需其他與其祖父、曾祖父設籍同戶之其他旁系親屬資料,考量前揭資料係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得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
二、戶籍資料之提供因涉個人隱私,以製作族譜為由申請親屬之戶籍資料,不因申請事由或戶籍謄本種類而有不同核發標準。惟為兼顧民眾需求及確保戶籍資料安全,製作族譜申請之親等如超過上揭原則第2點第4款所定範圍,得參照上揭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規定意旨,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另請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
許明跳整理 A1 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1/7 102 年 7 月版
1、光緒 20 年(明治 27 年,1894)4 月台灣巡撫衙門由台南移到台北,8 月 1 日清日甲午戰爭。
2、光緒 21 年(明治 28 年,1895)3 月 30 日滿清戰敗,4 月 17 日清日訂立馬 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6 月 2 日於台北三貂角附近海上舉行台灣受讓典 禮,6 月 17 日日本政府任命之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原台灣巡撫衙門(日據 時期改建為台北公會堂,光復後改名為台北中山堂)舉行始政典禮,正式對台統治。
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許明跳整理 A1 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1/7 102 年 7 月版
1、光緒 20 年(明治 27 年,1894)4 月台灣巡撫衙門由台南移到台北,8 月 1 日清日甲午戰爭。
2、光緒 21 年(明治 28 年,1895)3 月 30 日滿清戰敗,4 月 17 日清日訂立馬 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6 月 2 日於台北三貂角附近海上舉行台灣受讓典 禮,6 月 17 日日本政府任命之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原台灣巡撫衙門(日據 時期改建為台北公會堂,光復後改名為台北中山堂)舉行始政典禮,正式對台統治。
3、明治 29 年(1896)8 月 1 日訓令第 85 號頒訂「台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 由憲兵自明治 29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調查各戶資料,設戶籍簿(戶口 調查簿)登錄各戶主及戶內人口之姓名、年齡、關係及其他事項,該資料純為治安資料,人口增減直接在登記簿內增刪並註記事由,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
4、明治 30 年(1897)1 月 8 日台灣總督府民政局設臨時調查股,委託京都帝國大學教授岡松參太郎主持調查台灣之制度風俗習慣,因台灣不施行日本民法而採台灣舊習慣(參見明治 29 年 11 月 17 日令頒「台灣住民民事訴訟令」 第 6 條)。
5、明治 34 年(1901)由於明治 30 年成立之調查範圍與事項較小也較少。10 月 25 日總督府設立臨時台灣舊習慣調查會,初設二部,第一部聘請京都帝國大學教授岡松參太郎負責主持調查「與公私法相關舊慣」、第二部由織田萬教授負責調查「與農工商經濟相關舊慣」,明治 42 年(1909)4 月 2 日增設第三部負責「台灣總督所指定之有關舊慣法案」起草審議,另第一部增 設「番族科」,負責調查原住民舊慣,經調查之成果集結成書出版((台灣私 法))、((清國行政法))、((台灣番族慣習研究)),調查會至大正 8 年(1919) 5 月 6 日正式裁撤。
6、明治 36 年(1903)5 月 20 日訓令第 104 號訂定「戶口調查規程」,依第二條規定戶口調查業務由憲兵移交警察機關辦理。
7、明治 38 年(1905)6 月 8 日以府令第 39 號頒布「戶口調查暫行規則」規定, 於 10 月 1 日起舉行台灣全島戶口調查(清查工作)建立「戶口調查簿」; 經查台灣人口,閩南人 249 萬人、客家人 40 萬人、平地原住民(平埔族)5 萬人、山地原住民 4 萬人、日本人 5 萬 7 千人、包括中國人在內之外國人 1 萬人合計 3039751 人,分男 1610816 人、女 1428935 人、487353 戶,此後每 5 年辦理 1 次人口普查;12 月以府令第 93 號頒行「戶口規則」。
8、明治 39 年(1906)依據「戶口規則」規定自 1 月 15 日起施行戶口登記, 戶口調查簿分正、副簿,正簿置於支廰,人民如需戶口抄本或印鑑登記證 明向其申請,副簿置於警察官吏派出所(或駐在所、警戒所)作為戶口調查及受理戶口登記申請之用,簿頁分本居及寄留兩種調查簿,簿頁為八開 堅韌美濃紙單面印製,採折疊活頁裝訂,本居調查簿以黑色印刷,寄留簿 以紅色印刷,調查簿以戶為單位編製,以房屋之土地地段番號為地址(簡稱地番號),居住於未登錄土地者,以「戶番號」編釘。
9、大正 9 年(1920)10 月 1 日台灣行政區域及組織改制,廢廳、支廳、堡(堡 為行政區域名稱),改為州(設州廳,台東、花蓮港仍保留為廰,澎湖原劃歸高雄州澎湖郡大正 15 年 7 月升為澎湖廳)、郡、市(設郡、市役所)、街、 庄(設街、庄役場),下劃分為保,保下分甲。
10、大正 11 年(1922)勅令第 406 號頒訂「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台灣之件」 規定自大正 12 年 1 月 1 日起日本之民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手續法, 均施行於台灣,惟依勅令第 407 號頒訂「關於施行台灣法律之特例之件」 第 5 條規定,關於台灣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 4 編及第 5 編之規定,仍依用習慣。
11、昭和 7 年(1932)11 月勅令第 361 號頒布「有關台灣人之戶籍事務處理事 項」其施行日期授權台灣總督決定,總督於昭和 8 年(1933)1 月以府令第 5 號規定,3 月 1 日起施行,並於昭和 8 年(1933)1 月以第八號府令頒訂 「有關台灣人之戶籍事項」規定將警察法規之「戶口規則」明定為戶籍法 規,戶口調查正簿由原為警察治安資料成為戶籍登記之法定文件(現由戶政事務所保管),並規定本令施行前依戶口規則記載於戶口調查簿之台灣人 有關身分事項為依本令之所記載以追溯效力,同時修正戶口調查簿正簿(由 郡、市役所警察課保管整理,另副簿由派出駐在所保管)登記項目,原有關治安需求登記之種族、阿片吸食、纏足、種別(警察調查戶口,分 1、2、 3 種戶)不具(註記殘障類別)、種痘等 6 項目欄位廢止(簿頁格式至昭和 10 年訓令第 33 號修訂「戶口規則施行規程」始修正簿頁,分為黑色印製之本籍及紅色印製之寄留兩種簿頁),惟警察治安使用之副簿仍屬治安資料, 依昭和 10 年訓令第 34 號頒訂「戶口調查規程」(屬警察法規)仍保留。
12、昭和 10 年(民國 24 年,1935)6 月 4 日府令第 32 號修正「戶口規則」計 分 5 章 43 條及附則,自 8 月 1 日起實施,並追溯依從前規定(明治 39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之戶口規則)所編製之戶口調查簿及所為之申請視同依本令 之所為(以上引用日治時期戶政法規參見台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編印「日 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增修版)。
13、昭和 15 年(1940)10 月 1 日舉行第 5 次國勢調查(第 7 次戶口調查),全 台計 979474 戶、人口 58720584 人,分男 2970655 人、女 2901429 人。
14、昭和 20 年(民國 34 年,1945)8 月 15 日日本投降,10 月 25 日上午 10 時 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第 19 任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將台灣行政權交給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戶籍工作由警察機關接管。
15、民國 35 年(1946)1 月 3 日國民政府公布修正戶籍法(刋 35 年夏字 249-252 頁省公報),全文分 8 章、61 身分登記(原民國 20 年 12 月 12 日公布之戶籍法稱為人事登記)分出生、 認領、收養、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監護、繼承,遷徙登記分遷 出、遷入及流動人口登記(流動人口原由村里鄰長設簿登記,至 37 年內政部發布「警察機關與戶政機關查報戶口要項」第 6 點規定流動人口登記交 由警察機關辦理,86 年 5 月 21 日修正戶籍法於第 58 條規定流動人口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97 年 5 月 28 日戶籍法修正將流動人口登記廢止,正式列 警察機關業務之 1)、變更、更正、撤銷登記。
16、民國 35 年(1946)1 月 7 日國民政府在台灣設置各級行政機關,省下分縣市(設縣市政府)、區(設區署)、鄉鎮(設鄉鎮公所)、村里(設村里辦公 處),4 月 20 日在台日本人撤退完畢,5 月 31 日日皇敕令廢止台灣總督府。
17、民國 35 年(1946)4 月戶政工作由警察機關劃歸民政單位辦理,鄉鎮級由鄉鎮公所辦理,由鄉鎮長兼任戶籍主任,置幹事 1 至 3 人,由鄉鎮長任命 1 人為戶籍副主任,每村里置書記 1 人,兼辦戶籍登記受理工作。
18、民國 35 年 3 月 18 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寅巧寅(35)署民字第 2339 號 令,訂定「台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刊 35 年春字 334 頁省公報), 同年4月2日至6月底辦理戶口清查,9月13日以致申文警署民4字第23486 號代電訂定「台灣省各縣市辦理戶籍登記實施程序」自 10 月 1 日辦理初次 設籍登記,至 12 月底完成。採人口卡(亦稱戶籍卡 1 人 1 卡)登記,每戶 之戶籍卡置於一紙袋,簡稱戶卡,縣市政府建副卡,作為審核國民身分證 及防止鄉鎮公所正卡毀損或遺失補建之用。
19、民國 36 年(1947)1 月起鄉鎮市區公所依修正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 36 年 1 月 9 日省令頒「臺灣省縣市各級辦理戶籍登記辦法」(刋 36 年春字 第 5 期省公報)開始受理各項戶籍登記申請。4 月 22 日行政院院會決議自 5 月 16 日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採委員制置主席 1 人,2 月辦理戶 口名簿核發,5 至 12 月底辦理國民身分證初次核發,身分證核發對象為 18 歲以上國民。
20、民國 37 年(1948)依據省府 37 綱倫丁字第 77934 號代電頒「台灣省各縣市實施鄉鎮區戶籍登記改卡用簿應行注意事項」(刋 37 年冬字第 42 期省公報)。自 12 月 1 日起至民國 38 年(1949)5 月 31 日(省轄市 3 月 31 日) 前完成廢戶籍卡改設戶籍登記簿,縣市政府仍採戶籍卡,至試辦戶警合一 後,民國 59 年縣市警察局戶政課之口卡重新建置,始停止使用。戶籍登記簿簿頁以 16 開 60 磅模造紙雙面印刷採活頁裝訂。
21、民國 39 年(1950)8 月 1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台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 方案」,10 月 10 日各縣市行政區域重新調整劃分,並將縣下之區級廢止。
22、民國 40 年(1951)鄉鎮區公所依據「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43 年 修正刋 43 年夏字 37 期省公報)設戶籍課,置課長 1 人、課員若干人,並於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成立「戶口申報處」(台南縣於 38 年 8 月即設置)置村里戶籍員 1 至 3 人,受理戶籍查記工作。(山地鄉戶籍業務歸民政課,置 1 名課員承辦。戶籍登記申請由村幹事受理,至民國 58 年 7 月 1 日起試辦戶警合一,始成立戶政事務所)。5 月 24 日台灣省政府以肆拾省府綱丁字第 52352 號代電(刋 40 年夏字 50 期省公報):戶籍法規定之繼承登記,除指定繼承外,其餘法定繼承停辦。
23、民國 43 年 3 月 26 日內政部以內戶字第 4645 號函同意台灣省政府停止辦理戶籍法第 18 條第 2 項有關寄籍登記規定。5 月辦理第 1 次國民身分證及戶 口名簿全面換發,身分證發給對象為 14 歲以上國民。6 月 1 日台灣省各鄉鎮依據「台灣省整理戶籍實施辦法」(刊 43 年春字 12 期省公報)及 42 年 12 月 2 日修正之「臺灣省各縣市門牌編釘辦法」整編鄰組織及門牌,12 月 18 日修正戶籍法第 17 條、第 18 條有關子女及夫妻本籍規定。
24、民國 45 年(1956)裁撤戶口申報處,集中在鄉鎮公所戶籍課辦公,村里戶 籍員依省府 46.1.12 府民一字第 8975 號令(刋 46 年春字第 20 期省公報)改 為戶籍員;同年 12 月 16 日舉行第 1 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5、民國 51 年(1962)9 月為配合戶籍謄本採機器複印核發,戶籍登記簿簿頁 依省府 50 民三字第 69086 號令(刋 50 年秋字 73 期省公報)採八開特製模造 紙單面印刷折疊活頁裝訂,並依省府 50 年民三字第 59672 號令頒「戶籍登記簿卡記事欄填寫注意事項」及「記事例」(刋 50 年秋字第七十二期省公 報)開始換寫簿頁。
26、民國 54 年(1965)4 月至 55 年 5 月辦理第 2 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採單頁式,男女分色,正面上透明膠,並配賦總號。
27、民國 55 年(1966)12 月 16 日舉行第 2 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8、民國 57 年(1968)11 月 22 日行政院以台內字第 9251 號令訂定「陸海空軍 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58 年 4 月 1 日設立「國防共同事業戶」,凡在台無眷現役軍人應設立戶籍,發給國民身分證,在台原有戶籍徵召之常備兵, 戶籍不再代辦遷出註記,註記行職業變更為「國防」、「現役軍人」。
29、民國 58 年(1969)5 月 15 日行政院以 58 台內字第 3899 號令頒「動員戡亂 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自 7 月 1 日起試辦戶警合一,裁撤鄉鎮公所戶籍課,成立鄉鎮戶政事務所隸屬縣市警察局,鄉鎮長兼任主任、警察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省縣二級戶政業務移交警察單位辦理;同年 7 月起身分證總號另配賦檢查號碼合稱為統一編號(或統一號碼),同時配合所得稅電腦作業,自出生登記即配賦統一編號。
30、民國 59 年(1970)為配合賦稅改革,戶口名簿內容修正原式加註新戶號, 身分證字號改為統一號碼,第 2 次全面換發;同年 12 月 16 日舉行台閩地 區戶口抽樣調查。
31、民國 62 年(1973)3 月 12 日依據行政院台內字第 2103 號函修正之「動員 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正式實施戶警合一,以警察副分局長兼任戶政事務所主任。
32、民國 62 年(1973)7 月 17 日全面修正戶籍法,全文分 10 章 71 條,明定鄉鎮 設立戶政事務所,平時屬鄉鎮公所附屬機關,動員戡亂時期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縣市警察局,新修之戶籍法增列終止收養(原以撤銷登記辦理)及 住址變更登記(原以變更登記辦理),籍別登記修正為本籍登記,廢止寄籍登記,繼承登記修正為指定繼承登記,同時修正教育程度、行業職業由查記項目改為登記事件。
33、民國 64 年(1975)8 月 25 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6095 號令修正「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依據第 2 條規定各監所應依戶籍法第 4 條設立共同事業 戶,各監所應將受刑人戶籍遷入共同事業戶。10 月至 65 年 6 月辦理第 3 次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同年 12 月 16 日舉行台閩地區戶口抽樣調查。
34、民國 68 年(1997)戶口名簿第 3 次全面換發。
35、民國 69 年(1980)12 月 16 日舉行第 3 次戶口普查。
36、民國 72 年(1983)3 月 26 日發布「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職準則」明 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兼任當地警察副分局長。
37、民國 74 年(1985)6 月 3 日修正部分民法條文,其中與戶籍登記相關部分: (1)刪除指定繼承(民法第 1143 條刪除,戶籍法於 86 年 5 月 21 日修正始廢止指定繼承登記,惟自民法修正後即不再受理)。 (2)重婚無效(原民法第 992 條規定違反民法第 985 條得請求撤銷)。 (3)兩願離婚應經戶籍登記始生效力(民法第 1050 條)。 (4)收養應經法院認可裁定(民法第 1079 條)。 (5)子女之母無兄弟得約定從母姓(民法第 1059 條但書)。
38、民國 75 年(1986)1 月至 12 月辦理第四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
39、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戒嚴令解除,原非原住民戶籍遷入原住民居住之管制 區(參見 74 年戶政法規彙編下冊 433-435)之管制政策同時解除。 39、民國 78 年(1989)7 月 17 日台灣人口達 2000 萬人。
40、民國 79 年(1990)12 月 16 日舉行第四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41、民國 80 年(1991)5 月 1 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42、民國 81 年(1992)5 月 27 日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刊 82 年現 行戶政法規彙編 364 頁)配合 81 年 6 月 29 日公布修正之戶籍法,自 7 月 1 日起鄉鎮戶政事務所改隸縣市政府,戶政業務回歸民政單位辦理,省民政廳設第 6 科,縣市政府民政局設戶政課;新修正之戶籍法同時廢止本籍登 記,增列出生地為登記項目。
43、台閩地區自民國 82 年(1993 年)7 月起分3 階段推廣戶役政資訊 電腦化作業。 (1)第 1 階段自 82 年 7 月至 84 年 6 月完成台北市及高雄市資訊化作業。 (2)第 2 階段自 83 年 7 月至 85 年 6 月完成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 市、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 10 縣市資訊化作業。 (3)第 3 階段自 84 年 7 月至 86 年 9 月 30 日完成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 南投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等 13 縣市資訊化作業。 (4)第 1 階段 2 院轄市於民國 84 年 6 月 5 日連線,第 2 階段各縣市於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與第 1 階段連線作業,民國 86 年 9 月 30 日台閩地區完 成連線正式邁入資訊電腦化作業。
44、民國 83 年(1994)1 月 19 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8373214 號令廢止「監戶人犯 戶籍登記辦法」另訂定「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同時廢止監所共同事業戶,收容人入監所後於其原戶籍地戶籍登記簿記事欄以浮籤註記。
45、民國 84 年(1995)至 88 年分 3 階段完成台灣地區各戶政事務所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微縮片製作。
46、民國 86 年(1997)5 月 21 日公布全面修正戶籍法,全文分 7 章 61 條,新 法廢止指定繼承、行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增列初設戶籍(原以遷入登記辦 理)及註銷登記(原以撤銷登記辦理)、15 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查記,14 歲 以上人口申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本規定 94 年大法官會議第 603 號解釋 違憲停止適用,97 年修正廢止),戶籍登記管轄權及戶籍登記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戶籍登記申報期限由 15 日修正為 30 天以內,並廢止遷出登記 應於事前為之規定。8 月 20 日廢止「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同 時廢止國防共同事業戶。
47、民國 87 年(1998)6 月 17 日民法第 1000 條修正,夫妻以保有本姓為原則, 冠姓為例外;廢止贅婚制度。
48、民國 88 年(1999 年)5 月 5 日因配合戶口普查工作,由內政部改為行政院主計處主辦,廢止原屬戶政法規之「戶口普查法」。同年 7 月 1 日因精減省政府業務,省民政廳第 6 科(戶政科)改隸內政部戶政司設「戶政人員培訓科」。
49、民國 89 年(2000 年)2 月 9 日全面修正國籍法,原民國 18 年(1929 年)2 月 5 日制定之國籍法,子女之國籍係採父系,新法採父母雙系,舊法因身分關係(結婚、收養、認領)取得國籍採取得備案制,新法採歸化核准。 同年 7 月 5 日配合精減省政府業務,修正戶籍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52 條, 同年 12 月 16 日舉行第 5 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50、民國 94 年(2005)2 月 1 日起戶政事務所,開始核發英文戶籍謄本,3 月 完成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資料數位化建置,並開放戶政事務所異地核發戶籍謄本,12 月 21 日開始第 5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至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51、民國 96 年(2007)5 月 23 日民法修正,結婚採登記生效制(自 97 年 5 月 23 日施行),子女從姓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經法院認可裁定。
52、民國 97 年(2008)5 月 23 日民法修正,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增訂輔助宣告,5 月 28 日公布全面修正戶籍法,全文分 9 章 83 條,增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原以監護登記辦理)、輔助登記、分(合)戶 登記(原以變更登記辦理)、出生地登記(原 81 年 6 月 29 日修正增列為登記項目)、註銷登記修正為廢止登記、出生登記申請期間 30 天修正為 60 天。 7 月 23 日臺灣第 2300 萬人口誕生。
53、民國 99 年(2010)7 月 1 日完成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數位化建置, 開放戶政事務所異地核發日據時期戶籍謄本。12 月 26 日起至民國 100 年 1 月 22 日辦理戶口抽樣普查。
54、民國 100 年(2011)5 月 25 日戶籍法配合親等關聯資料建置完成,自 7 月 1 日起開放申請,98 年 4 月 29 日民法修正增訂第 1052 條之 1。入國許可證修正為入國證明文件及增列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得逕為登記。修正第 16、17、34、48、49、55、67、69、83 條及增訂第 65 條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