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父母,祖,曾祖,高祖,天祖,烈祖,太祖,遠祖,鼻祖。
自己
晚輩:子,孫,曾孫,玄孫,來孫,晜(kūn)孫,仍孫,雲孫,耳孫。
由小至大:耳、雲、仍、晜、來、玄、曾、孫、子、(自己)、父、祖、曾、高、天、烈、太、遠、鼻。
嗣子,「嗣」是「繼承」的意思,「嗣子」有以下意思: 1、先秦時,諸侯死了,處在守喪期間的有權繼承的嫡子稱自己為「嗣子」,後來便稱嫡長子為「嗣子」; 2、自己無子,以近支兄弟之子過繼者亦稱為「嗣子」。
古代養子於嗣子的區別? 在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養的一種特殊形式。擇立嗣子目的在於繼承宗祧。只有男子無子才能立嗣,也只有同宗輩分相當的男性成員才能被立為嗣子。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嗣,死後,其妻或其父母等尊長也可代其立嗣。嗣子取得嫡子身份和繼承家產的權利,地位遠較其他養子為高。中國早期的封建法律嚴禁收養異姓男子,唐律始規定可以收養3歲以下被遺棄的異姓小兒,但異姓養子不得立為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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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為中國古代的其中一種婚姻習俗,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閩南語、粵語稱為新婦仔(白話字、台羅:sin-pū-á)[1],台灣稱為送做堆,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2]。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 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扶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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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又稱抱養、領養,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牠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1]。《封神榜》中的雷震子是一個棄嬰,被周文王收為螟蛉子,列為文王的百子之末。[2]。
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制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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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養 台灣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因此民法僅對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明文規定,至於可否收養他人子女為孫則未明文,惟依台灣實務上判例認為「以孫彌祖,為法所不許」而採否定說。又由於我國收養制度之基本精神在於使養子女因收養以謀家庭之保護養育,反觀養孫既不成立親子關係,養祖父母自不生保護教養養子女之責任,故台灣就收養制度僅承認收養子女,並不承認收養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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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祧,是過繼的一種形式,指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通常指一個男子過繼給他人之後,不脫離原本家庭,同時兼任二房宗祧[1]的一種過繼方式,清代陝西南鄭縣、城固縣等地甚至有「一門有子九門不絕」之說,理論上達到一人有子,兄弟皆有子的效果[2]。如清末幫辦臺灣撫墾大臣林維源,臺灣世家板橋林家的族長,林國華之子,兼祧林國芳。但林國芳的夫人不喜歡林維源兼祧,另外收養葉化成(東谷)的兒子為螟蛉子,即通稱三房的林維德(林維得)。[3]
兼祧也可以是脫離原本家庭,同時被過繼給兩個人,如宣統帝是醇親王載灃長子,被過繼給同治帝,兼祧光緒帝[4]。又例如蔣緯國,是戴季陶之子,過繼給蔣中正之後,兼祧蔣中正與蔣中正早亡的胞弟蔣瑞青[5]。
民間的兼祧者除了正室之外,往往會娶平妻,兩妻之子都視為嫡子,分別繼承兩房,稱作兼祧雙娶、兼祧兩房或兼祧並娶,但清朝政府不承認再娶之妻為正妻,視後娶之妻為妾[2]。
收養,又稱抱養,係指養子,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1]實際上牠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小說《封神演義》中的雷震子是一個棄嬰,被周文王收為螟蛉子,列為文王的百子之末。[2]
有研究指出,就如一般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會對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一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也一樣會對養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雖然不同狀況的養子女,會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現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狀況,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愛與關懷,會減少養子女的未來和福祉出現負面結果的可能。[3]養子女的身心狀況會受收養前的因素影響,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特別多的愛與溫暖,對養子女的心理健康發展有正面幫助。[4]對羅馬尼亞後共產時代孤兒的研究也顯示,盡管相對於未曾被送進孤兒院的兒童,被送交收養的兒童各方面的發展依舊較慢,但被送交收養的孤兒,其語言、智商與社會情緒方面都出現改進,他們能出現安全依附,且情緒表達能力也有所進步。[5]
法律上,收養是通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因此,收養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收養類型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約可分為三種:
是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即屬之。
近親收養,收養親戚的小孩。
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者而言。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中國
先秦以來的中國傳統社會重視祭祀,財富、職務、爵位等各類遺產的繼承權都以男子優先。缺少男性繼承人的家庭會採用收養、過繼方式解決問題,通常收養同一氏族(同姓)的子弟。傳統觀念中,姓氏與父系血統互為表裏,故收養異姓男子為繼承人會導致血統紊亂,不符合禮法。自三國時代起,歷代法律禁止收養、送養異姓男。唐律中,收養異姓男唯一途徑是三歲以下的遺棄兒童。而面對災荒和戰亂的情況,唐宋兩朝通過詔令放寬收養異姓的限制[6]:123—125。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同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婿養子是基於父系傳承、女性無繼承權產生的一種領養和婚姻繼承制度,又稱上門女婿,屬招贅的一種,即將贅婿的法律地位改為養子,而女兒則在法律上變成兒媳。此種情形,常見於漢族、白族、傣族、彝族、瑤族、大和族、琉球族。
歷史
漢族婿養子之俗,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已經成形,如戰國時齊國的使臣淳于髡便是一名贅婿[1],後盛見於宋太宗時,當時劍南四川地區富人多招贅婿,按其所娶之女排行,並可繼承財產,這種制度是指「將贅婿作為養子」,崇儀副使郭載稱這種制度造成貧家都打發兒子去當婿養子,擾亂風俗教化,且屢屢造成富人家中,兒子與贅婿興訟。[2]
古代日本多見於門閥名主、貴族等。當公卿貴冑、武士只有女兒,沒有兒子,或是兒子因故無法繼承產業,就可能會把女婿身份改作養子。琉球族在古代則多見於宗室、公侯、士族等。白族、彝族、瑤族以及現代大和族、琉球族則不限階層皆有出現婿養子。
名人
由於日本人非常重視家族香火的延續,盛行此俗,如日本戰國時期米澤藩家老直江兼續入贅直江家而繼承直江氏,柳河藩藩祖立花宗茂也迎娶立花誾千代成為了婿養子而繼承立花家,諸如此類的例子相當繁多。
近代如鈴木株式會社四代社長中,除了創始人鈴木道雄之外,全部都是婿養子。鈴木道雄傳予婿養子鈴木俊三,俊三退任後,由鈴木道雄的另外一個婿養子鈴木實治郎接班,實治郎退任後,又由鈴木俊三的婿養子鈴木修繼任。
古今名人諸如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湯川秀樹(舊姓小川),松下電器社長松下正治(舊姓平田)皆為婿養子。
大相撲第48代橫綱力士大鵬幸喜以女兒納谷美繪子之夫貴鬥力忠茂為婿養子,並繼承大鵬經營的相撲部屋(道館)-大嶽部屋。但2010年時因貴鬥力長期的賭博問題(大相撲棒球賭博問題之一部分),而被大鵬要求與其女兒離婚,並同時解除婿養子之收養關係。[3]
地位
實際上與一般入贅不同的是,婿養子在法律上和倫理上成為養子,按照女兒原來在家的排行,女兒的親兄弟姊妹視之為兄弟而非姊夫或妹夫。由於婿養子必定冠姓,或改從妻姓,所以子女的姓氏繼承父姓時表面上看似子女隨母姓,實質上是隨父姓。而在親戚稱謂上,父親的後姓為本宗,父親的本姓為戚族,與一般聘娶婚情況相反。如前日本首相岸信介、佐藤榮作之父「岸秀助」由於是婿養子,改用妻姓「佐藤」,成為「佐藤秀助」,秀助生下了「信介」與「榮作」,而「信介」因為被過繼為岸家的養子,而改稱「岸信介」,「榮作」則為本家子弟,稱為「佐藤榮作」。岸信介雖然繼承父親的原姓,但在法律上,他是被過繼出去的。
在古時多數的贅婿地位,如同「兒媳」,不准許納妾;其妻才是一家之主。但婿養子的法律地位為養子,並非贅婿,故在古代亦可以納妾,但需以嫡子(正妻之子)作為繼承人。婿養子不僅在社會上享有與不入贅的男子一樣的地位,而且還受到鄰里鄉親,女方家成員、親友的尊重,並如同兒子般,享有完全繼承女方家財產的權利和贍養女方父母、照管年幼女方弟妹直到他們成長成人的義務。有的白族人家還有意把兒子「嫁」出去,討姑爺進門,故民間還有「打發兒子招姑爺」的俗話。
入贅又稱為招贅、入贅婚,為父系社會特殊婚姻模式、母系社會正常婚姻模式。簡單來說,男子如同女子出嫁般,成為女方家庭成員,視岳父母為父母。入贅的男子稱贅夫、贅婿,俗稱為姑爺。[1]
在中國,入贅俗稱「倒插門」、「上門女婿」。
形式
入舍婿
男子完全成為妻家成員,又稱「養老婿」,子女必須全部隨母姓,部分門閥的入贅婚,甚至會有男子必須冠姓(冠上妻家姓氏),不許納妾,祭拜原族祖先、回到原生家庭須得到妻家同意。子女對父母的親戚的稱呼與其他家庭相反,如稱外祖父母為爺爺奶奶,稱祖父母為外公外婆,稱父親的兄弟為舅舅。
部份子女從母姓
台語俗稱抽豬母稅。各地風俗不同,有些地區是第一個兒子從母姓,其他隨父姓。有些是第一個孩子從母姓,第二個孩子從父姓,如此類推。
婿養子
主條目:婿養子
白族、彝族、瑤族、大和族、琉球族有種以養子名義入贅的約定習俗,稱婿養子。這種婚俗中的男子婚後改用妻姓,依照妻子家中排行,妻子的兄弟姊妹亦視之為兄弟而非「姊夫」或「妹夫」,並可繼承妻家的家業。[2][3]
接腳夫
主條目:接腳夫
又稱接腳婿,是指夫死後仍居於夫家的寡婦為填補家庭勞動力所招之夫。
年限婿
結婚前訂下契約,規定女婿要在妻家生活一段日子,期滿即可攜妻子歸宗夫家。
歸宗婿
指期限一到或妻亡後即離婚歸宗本家的贅婿。
視乎情況改變身份者
指女婿入贅後一段時間,再視乎情況決定繼續留在妻家還是攜妻歸宗。滿族於入關建立清朝前曾有過這種婚姻形式,努爾哈赤就曾經入贅元配妻子佟佳氏家中,後來才攜妻回歸本宗。
贅婿地位
由於傳統父系社會中,一般是男方經濟能力較差,女方富裕且沒有兄弟(或兄弟已歿、出家、殘疾致不能繼後)才會發生入贅的情形,故社會上時常輕視贅婿,認為是無力謀生的男子。即使駙馬也無法改變地位。
收養史觀:生的放一邊,養的大過天
收養,又稱抱養,係指即異姓養子,將他人之子女收為自己的子女,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作養子,實際上是給自己幼蟲當作食物。
法律上,收養是通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自然血親)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因此,收養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約可分為三種:
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
近親收養,收養親戚的小孩。
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將子女讓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停止的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傳統社會,在女性無繼承權的背景下,財富、職務、爵位等各類遺產以父子相傳。缺少男性繼承人的家庭會採用收養、過繼的方式解決問題。
傳統觀念中,姓氏與父系血統互為表裡。收養異姓男子為繼承人會導致血統紊亂,不符合禮法。自三國時代起,歷代法律禁止收養、送養異姓男子。唐律中,收養異姓男子唯一途徑是三歲以下的遺棄兒童。而面對災荒和戰亂的情況,唐宋兩朝通過詔令放寬收養異姓的限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3HrL8lqo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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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將運用《聊齋誌異》故事,解讀中國傳統文化當中的兩種陰間規則,看完這集妳就知道為什麼華人文化會『重男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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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史觀:視死如生,無後為大,封建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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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亦作過房、過嗣、立嗣(立繼及命繼),是中國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主要是出於延續宗嗣,使祖先可繼續不受中斷地享有祭祀,故立男性繼承人而為之。古人因考量「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歆:指鬼神享受祭品、香火。類:種類,同類。意思是認祖歸宗,要弄清血統,否則祖先神靈不會享用祭禮),祖靈不受外人之奉祀,故通常盡量不收養異姓為嗣。
一般
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唐宗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還有過繼為孫的,如唐朝文豪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
兼祧
指一個男子同時兼任二房宗祧的一種過繼方式。
母系
中國南方的閩南與臺灣部分地區流行過繼母系制度。廣東地區稱外甥過繼舅舅為「母子歸宗」(姑子歸宗)。
虛擬 (做客囝)
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體弱多病等)、與家人八字相衝,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廣東大埔縣甚至有將幼子「賣」給神佛,被稱為「喊乖」、「賣乖」、「帶乖」。家長借別人的旺運福氣和神佛庇佑,只求孩子健康成長、延續血脈。故說是「賣賤骨頭」,不享有任何權利與義務。
姻婚史觀: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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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為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個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閩南語把「與童養媳結婚」一事,稱為送做堆(推薦用字:捒做堆,台羅:sak-tsò(tsuè)-tui),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由,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極其惡劣的陋習。
出現原因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還有些沒有兒子富裕家庭因重男輕女,把女兒送給有超過一個兒子的貧家作童養媳,換取對方其中一個兒子為養子繼後香燈。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台灣平埔族存在母系社會,又因為清代渡台禁令對移民人口性別比例的影響,可能有有別於福建等地的歷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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