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是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後,演變出同宗不婚。
夏商時代,並無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國從西周時代起,才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於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質素。買來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則用占卜的方式確定,以避免同姓婚姻。
古代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當代研究者指,雖然唐朝以後,法律禁止同姓結婚,但在民間常見同姓結婚、僅奉行同宗不婚的習俗。研究者王躍生認為原因有二,其一,張王李趙等大姓與小姓之間,人口數量差異巨大;其二,姓氏分布不均,某姓「常常聚連一村、數村乃至一鄉」,強行要求同姓不婚,則婚姻人口失調。
1910年,清政府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該草案雖未及實施,但已取消同姓不婚律條,保留同宗不婚律條。
1930年起,中華民國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結婚。當代研究認為此後所修家譜顯示,宗族對同姓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而是以親屬關係禁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四等親、中華民國六等親、韓國八等親)。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及朝鮮民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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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史觀:三妻四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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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說古代是一夫多妻制,但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三妻四妾指「妻妾眾多」,如《莊子》記載:「靈公有妻三人,同濫而浴」。《陔餘叢考》考證:「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稱也。」。
三妻就是三個妻子,一個髮妻也就是正房夫人;兩個平妻,專門輔佐髮妻,跟髮妻共同為丈夫分擔家事。四妾就是用來伺候這三個妻子的女人,雖然可以和丈夫同房,但是地位遠不如妻子,生下來的孩子地位也較低。
妻是正式配偶,須明媒正娶,稱為「正妻」(或稱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稱爲「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與正妻地位接近的妻子,稱為平妻。
四妾俗稱「偏房」、「側室」、「庶妻」,通常是身份地位較低的女子,或者是他人贈予的,用「買妾」或用「納妾」來形容。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姬侍(出身為婢女)。
妾所生子嗣稱爲「庶出」,地位較低,沒有嫡子的狀況下仍有可能繼承家族遺產。姬侍所生子嗣,稱為婢生子,在法律上屬私生子,不被視為家庭的成員。
臺灣在日治時期,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但對臺灣人納妾,政府不干涉。還訂立臺籍男子納妾的條款,大致上是,妻超過四十歲而無子之男子,經過妻的首肯後,即可納妾。納妾之後,必須向警方報備。
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允許納妾,但是傳統陋習仍在,許多巨商富賈、政商名流在配偶之外,另有妾室。
另外在兩岸分治後,部分遷台者被迫與原本的配偶在未離婚的狀態下分離,其中許多人在台灣另行婚配,兩岸結束對峙後,被發現在大陸早有配偶。
姻婚史觀:贅婿 (男入贅,女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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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又稱為招贅、入贅婚,為母系社會特殊婚姻模式一種。簡單來說,男子如同女子出嫁般,成為女方家庭成員,視岳父母為父母。入贅的男子稱贅夫、贅婿,俗稱為姑爺。
在中國,入贅俗稱「倒插門」、「上門女婿」。
入舍婿
男子完全成為妻家成員,又稱「養老婿」,子女必須全部隨母姓,部分門閥的入贅婚,甚至會有男子必須冠姓(冠上妻家姓氏),不許納妾,祭拜原族祖先、回到原生家庭須得到妻家同意。
部份子女從母姓
台語俗稱抽豬母稅。各地風俗不同,有些地區是第一個兒子從母姓,其他隨父姓。有些是第一個孩子從母姓,第二個孩子從父姓,如此類推。
婿養子
白族、彝族、瑤族、大和族、琉球族有種以養子名義入贅的約定習俗,稱婿養子。這種婚俗中的男子婚後改用妻姓,依照妻子家中排行,妻子的兄弟姊妹亦視之為兄弟而非「姊夫」或「妹夫」,並可繼承妻家的家業。
接腳夫
又稱接腳婿,是指夫死後仍居於夫家的寡婦為填補家庭勞動力所招之夫。
年限婿
結婚前訂下契約,規定女婿要在妻家生活一段日子,期滿即可攜妻子歸宗夫家。
歸宗婿
指期限一到或妻亡後即離婚歸宗本家的贅婿。
視乎情況改變身份者,指女婿入贅後一段時間,再視乎情況決定繼續留在妻家還是攜妻歸宗。滿族於入關建立清朝前曾有過這種婚姻形式,努爾哈赤就曾經入贅元配妻子佟佳氏家中,後來才攜妻回歸本宗。
贅婿地位
由於傳統父系社會中,一般是男方經濟能力較差,女方富裕且沒有兄弟(或兄弟已歿、出家、殘疾致不能繼後)才會發生入贅的情形,故社會上時常輕視贅婿,認為是無力謀生的男子。
冥婚又稱配骨、陰婚、鬼婚、靈婚,是指有死者參與的婚姻。是一種部分國家的民間習俗。在中國,訂婚後的男女雙亡,或者訂婚前就已夭折的兒女,父母處於疼愛和思念的心情,要為他們完婚,就是冥婚。冥婚又分為「死人與死人」和「死人與活人」兩種。另外,過去認為祖墳中有一座孤墳會影響後代的昌盛,不吉利,所以要替死者舉辦冥婚。
陰間女性嫁給陽間男性,臺灣稱為「娶神主」,有著特別的儀式。 在臺灣的早期鄉間更有可能可以以撿紅包的方式「娶神主」不管是否是自願的,古時人們相信冥婚會給人帶來好的運氣。
台灣民間信仰的娶神主習俗中,過世的女方家屬會把生辰八字放在一個紅包袋裡,再把紅包放到路邊等有緣人來撿。是以長輩會告誡小孩,路邊的紅包袋別亂撿,否則會娶到鬼新娘。嘉義縣東石鄉鄉民陳平曾因三度撿到冥婚女的生辰八字,不得不冥婚三次。